| 沭環罰字[2018]110622號臨沭金明寓醫院 | ||||||||||||||||||||||||
| 2018-11-28 點擊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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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沭縣環境保護局 行政 處 罰 決 定 書 沭環罰字[2018]110622號 臨沭金明寓醫院: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52371329MJE8454387 地址:臨沭縣冠山路瑜景苑沿街樓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閔彬彬 一、調查情況及發現的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聽證)及采納情況 我局于2018年11月5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無許可證從事射線裝置使用活動。 以上事實,有調查詢問筆錄、現場檢查(勘驗)筆錄、現場照片、臨沭縣環境保護局《關于山東偉業棉油集團有限公司臨沭金明寓醫院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批復》(沭環批[2018]32號)復印件、收入說明及明細、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授權委托書、受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等證據為憑。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第五條:“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應當依照本章規定取得許可證。”的規定。 我局于2018年11月10日以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沭環罰告字[2018]110622號)告知你(單位)陳述申辯權,以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沭環聽告字[2018]110622號)告知你(單位)聽證申請權。你(單位)逾期未提出陳述申辯或聽證申請。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據《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一項,你(單位)“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違法情節,符合《山東省環境保護廳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中的”較重”違法程度,處罰裁量標準為“沒收違法所得,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我局決定對你(單位)處以如下行政處罰: 1、罰款叁萬元整,沒收違法所得捌仟陸佰柒拾陸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公司)應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我局出具的“山東省非稅收入通用票據”將罰款繳至銀行。你(公司)繳納罰款后,應將繳款書報送我局備案,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每日按罰款額的3%加處罰款。 2、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限期一個月內改正。 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臨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臨沭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018年11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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