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沭環罰字[2018]11042401號山東響樂家具有限公司 | ||||||||||||||||||||||||
| 2018-06-12 點擊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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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沭縣環境保護局 行政 處 罰 決 定 書 沭環罰字[2018]11042401號 山東響樂家具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1329MA3D2G7N1D 地址:山東省臨沂市臨沭縣鄭山街道官路新村 法定代表人:孟凡凱 一、調查情況及發現的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聽證)及采納情況 我局于2018年4月24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 以上事實,有調查詢問筆錄、現場檢查(勘驗)筆錄、現場照片、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常住人口詳細信息等證據為憑。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的規定。 我局于2018年5月20日以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沭環罰告字[2018]11042401號)告知你(單位)陳述申辯權,以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沭環聽告字[2018]11042401號)告知你(單位)聽證申請權。你(單位)逾期未提出陳述申辯或聽證申請。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你(單位) “年內初犯”的違法情節,符合《山東省環境保護廳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中的“一般”違法程度,處罰裁量標準為“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我局決定對你(單位)處以如下行政處罰: 1、罰款(大寫)伍萬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公司)應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我局出具的“山東省非稅收入通用票據”將罰款繳至銀行。你(公司)繳納罰款后,應將繳款書報送我局備案,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每日按罰款額的3%加處罰款。 2、責令立即改正違法行為。 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臨沂市人民政府或者臨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臨沭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018年6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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