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沭環罰字[2018]13061101號臨沂興大鑄業有限公司 | ||||||||||||||||||||||||
| 2018-07-26 點擊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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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沭縣環境保護局 行政 處 罰 決 定 書 沭環罰字[2018]13061101號 臨沂興大鑄業有限公司: 營業執照注冊號:91371329MA3DDJGT6P 地址:山東省臨沂市臨沭縣大興鎮開發區 法定代表人:盧金紅 一、調查情況及發現的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聽證)及采納情況 我局于2018年6月11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未按照規定對不經排氣筒集中排放的大氣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 以上事實,有調查詢問筆錄、現場檢查(勘驗)筆錄、現場照片、營業執照復印件、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授權委托書、受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等證據為憑。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山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三十二條:“對不經排氣筒集中排放的大氣污染物,排污單位應當采取密閉、封閉、集中收集、吸附、分解等處理措施,嚴格控制生產過程中以及內部物料堆存、傳輸、裝卸等環節產生的粉塵和氣態污染物的排放。”的規定。 我局于2018年7月5日以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沭環罰告字[2018]13061101號)告知你(單位)陳述申辯權,以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沭環聽告字[2018]13061101號)告知你(單位)聽證申請權。你(單位)逾期未提出陳述申辯或聽證申請。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據《山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六十八條第一項,你(單位)“初犯”的違法情節,符合《山東省環境保護廳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中的“一般”違法程度,處罰裁量標準為“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我局決定對你(單位)處以如下行政處罰: 1、罰款(大寫)貳萬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公司)應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我局出具的“山東省非稅收入通用票據”將罰款繳至銀行。你(公司)繳納罰款后,應將繳款書報送我局備案,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每日按罰款額的3%加處罰款。 2、責令立即改正違法行為。 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臨沂市人民政府或者臨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臨沭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018年7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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