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沭環罰字[2019]041021號臨沂巨興鑄業有限公司 | ||||||||||||||||||||||||
| 2019-05-28 點擊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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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沭縣環境保護局 行政 處 罰 決 定 書 沭環罰字[2019]041021號 臨沂巨興鑄業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1329334527726X 地址:山東省臨沂市臨沭縣大興鎮駐地 法定代表人:谷云明 一、調查情況及發現的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聽證)及采納情況 我局于2019年4月10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未按照規定設置大氣污染物排放口。 以上事實,有調查詢問筆錄、現場檢查(勘驗)筆錄、現場照片、《關于臨沂巨興鑄業有限公司年產1萬噸電機鑄件擴建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批復》(沭環批[2017]74號)復印件、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授權委托書、受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等證據為憑。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一款:“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大氣污染物排放口?!钡囊幎ā?/p> 我局于2019年5月16日以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沭環罰告字[2019]041021號)告知你(單位)陳述申辯權; 以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沭環聽告字[2019]041021號)告知你(單位)聽證申請權。你(單位)逾期未提出陳述申辯或聽證申請。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條第五項的規定,你(單位)“初犯”的違法情節,符合《臨沂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中的“一般”違法程度,處罰裁量標準為“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我局責令你(單位) 立即改正違法行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罰款貳萬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公司)應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我局出具的“山東省非稅收入通用票據”將罰款繳至銀行。你(公司)繳納罰款后,應將繳款書報送我局備案,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每日按罰款額的3%加處罰款。 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臨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臨沭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019年5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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