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沭環罰字[2019]031502號宋祥信 | ||||||||||||||||||||||||
| 2019-07-02 點擊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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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沭縣環境保護局 行政 處 罰 決 定 書 沭環罰字[2019]031502號 宋祥信: 公民身份號碼:37**************75 地址:山東省臨沭縣大興鎮宋澇枝東村 一、調查情況及發現的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聽證)及采納情況 我局于2019年3月15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擅自轉移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貯存、處置。 以上事實,有調查詢問筆錄、現場檢查(勘驗)筆錄、現場照片、微信轉賬記錄打印件、身份證復印件等證據為憑。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第三項:“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組織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三)對環境影響很小、不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應當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和第二十二條第四款:“國家對環境影響登記表實行備案管理。”的規定。 我局于2019年9月3日以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沭環罰告字[2019]031502號)告知你(單位)陳述申辯權,以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沭環聽告字[2019]031502號)告知你(單位)聽證申請權。你(單位)逾期未提出陳述申辯,于5月17日提出聽證申請,我局于6月11日組織召開聽證會議,你(單位)辯稱不知道也無需知道所運輸的貨物名稱,更無法辨認是否系固體廢物;從事貨物道路運輸是合法經營,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等規定;行政處罰適用法律不當,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當事人沒有實施影響環境的主觀故意,行為沒有對環境造成影響,作出的行政處罰額較重,請求減輕或者免除。 我局認為, 你(單位)承接貨運業務的網絡配貨平臺上顯示貨物信息為地毯廠邊角料(調查詢問筆錄為證),應當判斷出運送的貨物為固體廢物,運送過程中不僅要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等規定,還應當遵守固體廢物轉運的相關規定;我局對你(單位)作出的處理決定,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六)項和第二款,并非《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你(單位)違法轉運固體廢物的行為,實際已造成固體廢物違法排放的后果(調查詢問筆錄、現場檢查筆錄、現場照片等證據為證),已對環境造成污染,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綜上所述,我局認為,你(單位)在聽證會上的陳述意見,不能減輕或者消除環境違法事實。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六)項和第二款,你(單位) “初犯”的違法情節,符合《臨沂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中的“一般”違法程度,處罰裁量標準為“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我局責令你(單位)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作出如下行政處罰:罰款貳萬元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公司)應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我局出具的“山東省非稅收入通用票據”將罰款繳至銀行。你(公司)繳納罰款后,應將繳款書報送我局備案,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每日按罰款額的3%加處罰款。 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臨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臨沭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019年6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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