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沭環罰字[2019]061321-2號解永生(山東中川液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 ||||||||||||||||||||||||
| 2019-07-26 點擊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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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沭縣環境保護局 行政 處 罰 決 定 書 沭環罰字[2019]061321-2號 解永生(山東中川液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公民身份號碼:37**************3X 地址:山東省臨沂市蘭山區 一、調查情況及發現的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聽證)及采納情況 我局于2019年6月13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建設項目投入生產。 以上事實,有調查詢問筆錄、現場檢查(勘驗)筆錄、現場照片、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授權委托書、受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等證據為憑。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規定。 我局于2019年7月9日以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沭環罰告字[2019]061321-2號)告知你(單位)陳述申辯權,以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沭環聽告字[2019]061321-2號)告知你(單位)聽證申請權。你(單位)逾期未提出陳述申辯或聽證申請。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你(單位) “污染防治設施已建成未經驗收,主體工程投入生產或使用”的違法情節,符合《臨沂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中的“一般”違法程度,處罰裁量標準為“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5萬元以上7萬元以下罰款”。我局責令你(單位)限期改正違法行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罰款伍萬元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公司)應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我局出具的“山東省非稅收入通用票據”將罰款繳至銀行。你(公司)繳納罰款后,應將繳款書報送我局備案,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每日按罰款額的3%加處罰款。 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臨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臨沭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019年7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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