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沭環罰字[2019]1051001號臨沂市金波食品有限公司 | ||||||||||||||||||||||||
| 2019-09-16 點擊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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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沭縣環境保護局 行政 處 罰 決 定 書 沭環罰字[2019]1051001號 臨沂市金波食品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1329724986207F 地址:臨沭縣大興鎮駐地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伏開平 一、調查情況及發現的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聽證)及采納情況 我局于2019年4月28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惡臭氣體。 以上事實,有調查詢問筆錄、現場檢查(勘驗)筆錄、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授權委托書、受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等證據為憑。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產生惡臭氣體的,應當科學選址,設置合理的防護距離,并安裝凈化裝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惡臭氣體。”的規定。 我局于2019年7月16日以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沭環罰告字[2019]1051001號)告知你(單位)陳述申辯權,你(單位)逾期未提出陳述申辯。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八項的規定,你(單位) “初犯”的違法情節,符合《山東省環境保護廳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中的“一般”違法程度,處罰裁量標準為“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我局責令你(單位)立即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作出如下行政處罰:罰款(大寫)壹萬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公司)應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我局出具的“山東省非稅收入通用票據”將罰款繳至銀行。你(公司)繳納罰款后,應將繳款書報送我局備案,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每日按罰款額的3%加處罰款。 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臨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臨沭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019年8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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