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沭環罰字[2019]2082902號山東山田新材科研有限公司 | ||||||||||||||||||||||||
| 2019-12-26 點擊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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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沂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 處 罰 決 定 書 沭環罰字[2019]2082902號 山東山田新材科研有限公司: 營業執照注冊號:913713295926215716 地址:臨沭縣泰安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龔志剛 一、調查情況及發現的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聽證)及采納情況 我局于2019年8月29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未按規定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 以上事實,有調查詢問筆錄、現場檢查(勘驗)筆錄、現場照片、山東省建設項目備案證明、山東山田新材科研有限公司年產5000萬片(100MW)太陽能多晶硅片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部分章節復印件、臨沭縣環境保護局《關于山東山田新材科研有限公司年產5000萬片(100MW)太陽能多晶硅片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批復》(沭環批[2019]16號)復印件、技術服務合同書復印件、買賣合同復印件、營業執照復印件、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授權委托書、受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資產評估報告等證據為憑。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批準后,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規定。 我局于2019年11月21日以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沭環罰告字[2019]2082902號)告知你(單位)陳述申辯權,以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沭環聽告字[2019]2082902號)告知你(單位)聽證申請權。你(單位)逾期未提出聽證申請,你(單位)在法定期限內提出陳述申辯,并提交資產價格評估報告,評估結果項目總投資額為14189351.32元,根據環保部、國家發改委《關于生態環境執法中建設項目“總投資額”認定問題的指導意見(試行)》(環政法[2018]85號):“對已經全部建成并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建設項目,項目單位能夠證明項目實際投資額與審批、核準文件或者備案信息不一致的,根據該建設項目實際全部投資額認定總投資額。”審查認定你(單位) 年產5000萬片(100MW)太陽能多晶硅片項目總投資額為14189351.32元。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你(單位) “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已投入生產”的違法情節,符合《臨沂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中的“較重”違法程度,處罰裁量標準為“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2%以上3%以下罰款”。我局責令你(單位)立即停止建設,作出如下行政處罰: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14189351.32元2%的罰款,即罰款貳拾捌萬叁仟柒佰捌拾柒元零叁分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公司)應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我局出具的“山東省非稅收入通用票據”將罰款繳至銀行。你(公司)繳納罰款后,應將繳款書報送我局備案,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每日按罰款額的3%加處罰款。 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臨沂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019年11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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