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臨環(臨沭)罰字[2020] 1022801號山東西亞化學工業有限公司 | ||||||||||||||||||||||||
| 2020-04-13 點擊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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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沂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臨環(臨沭)罰字[2020]1022801號 山東西亞化學工業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132909284922XC 法定代表人:王濤 地址:山東省臨沂市臨沭縣經濟開發區化工園區 2020年2月28日,臨沂市生態環境局臨沭縣分局2名執法人員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從事銷售消耗臭氧層物質的單位應當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而未備案。以上事實有:調查詢問筆錄、現場勘驗筆錄、現場照片、銷售發票及銷貨清單、營業執照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等證據為憑。 本機關認為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第十七條:“消耗臭氧層物質的銷售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辦理備案手續。”之規定。 你單位逾期未提出陳述申辯,視為已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 依據《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的規定,參照《臨沂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259項的要求,你單位“初犯,且及時改正”的違法情節,符合 “一般”違法程度,處罰裁量標準為“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我局責令你單位改正違法行為,作出如下處罰:罰款人民幣伍仟元整。 限你單位自收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我局出具的“山東省非稅收入通用票據”將罰款繳至銀行。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依法加處罰款。 你單位如不服從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臨沂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臨沂市蘭山區人民法院起訴。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臨沂市生態環境局 2020年4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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