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臨環(臨沭)罰字[2020]1號臨沭耀順石材有限公司 | ||||||||||||||||||||||||
| 2020-03-13 點擊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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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沂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臨環(臨沭)罰字[2020]1號 臨沭耀順石材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1329MA3N5BU52T 法定代表人:李慶耿 地址:臨沭縣玉山鎮石材工業園 2019年11月22日,臨沂市生態環境局臨沭縣分局2名執法人員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暫時不利用的工業固廢未建設貯存設施安全分類存放或者采取無害化處置措施。以上事實有:調查詢問筆錄、現場勘驗筆錄、現場照片、營業執照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等證據為憑。 本機關認為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根據經濟、技術條件對其產生的工業固體廢物加以利用;對暫時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須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設貯存設施、場所,安全分類存放,或者采取無害化處置措施。”之規定。 你單位逾期未提出聽證申請,視為已放棄聽證的權利。你單位提出陳述申辯意見,經審查,根據你單位營業執照復印件,注冊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經營范圍為石材生產加工,根據調查詢問筆錄和現場檢查筆錄,你單位從事石材生產加工,屬工業企業。《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已于2005年4月1日起實行,《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GB 18599-2001)》已于2002年7月1日起實施,你單位在建設、生產經營過程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要求。根據《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GB 18599-2001)》,工業固廢貯存場所應當采取防止粉塵污染等措施,你單位露天存放鋸泥及下腳料的行為,不符合標準要求。對違法行為的改正,是你單位應盡的義務,不能作為免除處罰的依據。因此,你單位陳述申辯意見,不能免除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和第二款的規定,參照《臨沂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75項的要求,你單位“初犯,且及時改正”的違法情節,符合“一般”違法程度,處罰裁量標準為“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我局責令你單位立即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作出如下處罰:罰款人民幣叁萬元整。 限你單位自收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我局出具的“山東省非稅收入通用票據”將罰款繳至銀行。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依法加處罰款。 你單位如不服從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臨沂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臨沭縣人民法院起訴。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臨沂市生態環境局 2020年1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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