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臨環(臨沭)罰字[2020]101701號錢廣亮 | ||||||||||||||||||||||||
| 2020-03-13 點擊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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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沂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臨環(臨沭)罰字[2020]101701號 錢廣亮: 公民身份證號碼:37**************1X 住所地:山東省臨沭縣鄭山街道班官莊 2019年6月21日,臨沂市生態環境局臨沭縣分局2名執法人員對你所在/經營的鄭山街道班官莊西北角農田進行了調查,發現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未采取相應防范措施造成工業固體廢物滲漏污染。以上事實有:調查詢問筆錄、現場勘驗筆錄、現場照片、檢測報告、戶籍證明信等證據為憑。 本機關認為你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十七條第一款:“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采取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固體廢物。”之規定。 你逾期未提出陳述申辯和聽證,視為已放棄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權利。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和第二款,參照《臨沂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80項,你單位“初犯”的違法情節,符合“一般”違法程度,處罰裁量標準為“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我局責令你限期改正違法行為,作出如下處罰:罰款人民幣貳萬元整。 限你自收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我局出具的“山東省非稅收入通用票據”將罰款繳至銀行。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依法加處罰款。 你如不服從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臨沂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臨沂市蘭山區人民法院起訴。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臨沂市生態環境局 2020年3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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