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臨環(臨沭)罰字[2020] 14211號山東糧博士肥業有限公司 | ||||||||||||||||||||||||
| 2020-05-29 點擊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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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沂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臨環(臨沭)罰字[2020]14211號 山東糧博士肥業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13296755173664 法定代表人:賁崗地址:臨沭縣三二七國道以北、沭贛路以東 2020年4月21日,臨沂市生態環境局臨沭縣分局2名執法人員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通過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以上事實有:調查詢問筆錄、現場勘驗筆錄、現場照片、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授權委托書、受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等證據為憑。 本機關認為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禁止通過偷排、篡改或者偽造監測數據、以逃避現場檢查為目的的臨時停產、非緊急情況下開啟應急排放通道、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之規定。 你單位逾期未提出陳述申辯和聽證,視為已放棄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權利。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條第三項,參照《臨沂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30項,你單位“初犯”的違法情節,符合“一般”違法程度,處罰裁量標準為“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我局責令你單位限期改正違法行為,作出如下處罰:罰款人民幣壹拾萬元整。 限你單位自收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我局出具的“山東省非稅收入通用票據”將罰款繳至銀行。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依法加處罰款。 你單位如不服從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臨沂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臨沂市蘭山區人民法院起訴。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臨沂市生態環境局 2020年5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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