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臨環(臨沭)罰字[2020] 46221號山東盛合食品有限公司 | ||||||||||||||||||||||||
| 2020-08-27 點擊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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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沂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臨環(臨沭)罰字[2020]46221號 山東盛合食品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13295543919394 法定代表人:葛排遠 地址:臨沭經濟開發區青石路以西工貿路以北交匯處 2020年6月22日,臨沂市生態環境局臨沭縣分局2名執法人員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惡臭氣體。以上事實有:調查詢問筆錄、現場勘驗筆錄、現場照片、關于山東盛合食品有限公司年產16萬噸禽類加工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批復、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授權委托書、受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等證據為憑。 本機關認為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產生惡臭氣體的,應當科學選址,設置合理的防護距離,并安裝凈化裝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治排放惡臭氣體。”之規定。 你單位逾期未提出陳述申辯和聽證申請,視為已放棄陳述申辯和聽證申請的權利。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參照《臨沂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57項的要求,你單位“初犯”的違法情節,符合 “一般”違法程度,處罰裁量標準為“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我局責令你單位改正違法行為,作出如下處罰:罰款人民幣叁萬元整。 限你單位自收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我局出具的“山東省非稅收入通用票據”將罰款繳至銀行。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依法加處罰款。 你單位如不服從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臨沂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臨沂市蘭山區人民法院起訴。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臨沂市生態環境局 2020年8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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