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臨環(臨沭)罰字[2020] 8271號山東信爾工業科技有限公司 | ||||||||||||||||||||||||
| 2020-10-30 點擊數: | ||||||||||||||||||||||||
|
||||||||||||||||||||||||
|
||||||||||||||||||||||||
|
臨沂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臨環(臨沭)罰字[2020]8271號 山東信爾工業科技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1329312816308X 法定代表人:胡德叢 地址:山東省臨沂市臨沭縣蛟龍鎮沙嶺村 2020年8月27日,臨沂市生態環境局臨沭縣分局2名執法人員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未按照規定對所排放的工業廢氣進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以上事實有:調查詢問筆錄、現場檢查(勘驗)筆錄、現場照片、關于山東信爾工業科技有限公司年產8000噸化肥防結粉、粘合劑及著色劑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批復復印件、檢測報告復印件、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授權委托書、受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等證據為憑。 本機關認為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對其排放的工業廢氣和本法第七十八條規定名錄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進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其中,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安裝、使用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并依法公開排放信息。監測的具體辦法和重點排污單位的條件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規定。”之規定。 你單位逾期未提出聽證申請,視為已放棄聽證的權利。你單位提出陳述申辯意見,申請從輕處罰,但理由不符合《山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八條規定的情形,不能依法從輕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條第二項,參照《山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二、7項的要求,我局責令你單位改正違法行為,作出如下處罰:罰款人民幣柒萬貳仟伍佰元整。 限你單位自收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我局出具的“山東省非稅收入通用票據”將罰款繳至銀行。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依法加處罰款。 你單位如不服從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臨沂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臨沂市蘭山區人民法院起訴。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臨沂市生態環境局 2020年10月21日 |
||||||||||||||||||||||||
|
|
||||||||||||||||||||||||
| 【關閉窗口】 | ||||||||||||||||||||||||
智能問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