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臨環(臨沭)罰字[2020]7235號臨沭佳景工藝品有限公司 | ||||||||||||||||||||||||
| 2020-12-07 點擊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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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沂市生態環境局臨沭縣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臨環(臨沭)罰字[2020]7235號 臨沭佳景工藝品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13006140276545 法定代表人:解自山 地址:山東省臨沭縣青云鎮 2020年8月11日,臨沂市生態環境局臨沭縣分局2名執法人員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未按照規定對所排放的工業廢氣進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以上事實有:調查詢問筆錄、現場檢查(勘驗)筆錄、現場照片、檢測報告復印件、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授權委托書、受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等證據為憑。 本機關認為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對其排放的工業廢氣和本法第七十八條規定名錄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進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其中,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安裝、使用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并依法公開排放信息。監測的具體辦法和重點排污單位的條件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規定。”之規定。 你單位逾期未提出陳述申辯,視為已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你單位在法定時限內提出聽證申請,本機關于2020年11月11日組織召開聽證會。會上,你單位提出如下意見:一、所使用的原料經檢驗沒有污染。二、檢查前環保部門未告知2019年監測要求。三、受疫情影響,公司生產經營狀態不好,罰款額過高。四、環保部檢查時反饋的問題是缺少2020年檢測報告,本次罰款原因是缺少2019年檢測報告,不是同一個問題。本機關審查認為,你單位提供的原料檢測報告中顯示揮發性有機物含量為12克/升,證實原料中含有揮發性有機物;企業是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的主體,你單位應當主動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山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對“未按照規定對所排放的工業廢氣進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裁量因素有:違法事實、企業規模、廢氣類別、違法次數,你單位對應的情節分別為:進行了監測但監測不符合規定、微型企業、一般工業廢氣、兩年內未受到其他處罰,裁量結果為處6.5萬元罰款;本次處罰的案件來源是環保部的通報,但處罰意見是以現場調查的事實和證據作出的。本機關認為,你單位提出的理由和證據不足以免除或者減輕行政處罰決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條第二項,參照《山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二、7項的要求,我局責令你單位改正違法行為,作出如下處罰:罰款人民幣陸萬伍仟元整。 限你單位自收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我局出具的“山東省非稅收入通用票據”將罰款繳至銀行。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依法加處罰款。 你單位如不服從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臨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臨沂市生態環境局臨沭縣分局 2020年11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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