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臨環(臨沭)罰字[2020]1122號臨沂文欽礦業有限公司 | ||||||||||||||||||||||||
| 2020-12-27 點擊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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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沂市生態環境局臨沭縣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臨環(臨沭)罰字[2020]1122號 臨沂文欽礦業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1329MA3P6QK30D 法定代表人:李平 地址:山東省臨沂市臨沭縣玉山鎮東朱倉村 2020年12月10日,臨沂市生態環境局臨沭縣分局2名執法人員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建材、礦產開采企業未取遮蓋、灑水等措施減少的粉塵和氣態污染物排放。以上事實有:調查詢問筆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現場照片、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批復及驗收意見復印件、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授權委托書、受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等證據為憑。 本機關認為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條:“鋼鐵、建材、有色金屬、石油、化工、制藥、礦產開采等企業,應當加強精細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處理等措施,嚴格控制粉塵和氣態污染物的排放。工業生產企業應當采取密閉、圍擋、遮蓋、清掃、灑水等措施,減少內部物料的堆存、傳輸、裝卸等環節產生的粉塵和氣態污染物的排放。”之規定。 你單位逾期未提出陳述申辯和聽證申請,視為已放棄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權利。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五)項,參照《山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二類第20項的要求,我局責令你單位改正違法行為,作出如下處罰:罰款人民幣壹拾柒萬伍仟元整。 限你單位自收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我局出具的“山東省非稅收入通用票據”將罰款繳至銀行。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依法加處罰款。 你單位如不服從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臨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臨沂市生態環境局臨沭縣分局 2020年12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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