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臨環(臨沭)罰字[2020]1123號李顯銀 | ||||||||||||||||||||||||
| 2020-12-27 點擊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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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沂市生態環境局臨沭縣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臨環(臨沭)罰字[2020]1123號 李顯銀: 公民身份證號碼:37**************30 住所地:山東省臨沂市臨沭縣臨沭街道周莊東街 2020年12月9日,臨沂市生態環境局臨沭縣分局2名執法人員對你所經營的臨沭縣昭軍木材加工經營部進行了調查,發現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產生含揮發性有機廢氣的生產活動未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以上事實有:調查詢問筆錄、現場勘驗筆錄、現場照片、年產12萬張實木插接板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及批復復印件、營業執照復印件、居民身份證復印件等證據為憑。 本機關認為你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敝幎?。 你逾期未提出陳述申辯和聽證,視為已放棄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權利。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參照《山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二類第16項,我局責令你改正違法行為,作出如下處罰:罰款人民幣肆萬貳仟伍佰元整。 限你自收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我局出具的“山東省非稅收入通用票據”將罰款繳至銀行。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依法加處罰款。 你如不服從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臨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臨沂市生態環境局臨沭縣分局 2020年12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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