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臨環(臨沭)罰字〔2021〕1號劉杰、莊昊 | ||||||||||||||||||||||||
| 2021-03-31 點擊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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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沂市生態環境局臨沭縣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臨環(臨沭)罰字〔2021〕1號 劉杰: 公民身份證號碼:37**************1X 住所地:臨沂市經濟開發區梅家埠辦事處密墩村 莊昊: 公民身份證號碼:37**************5X 住所地:臨沂市經濟開發區梅家埠辦事處盛安居委會 2021年1月8日,臨沂市生態環境局臨沭縣分局2名執法人員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不按照國家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以上事實有:調查詢問筆錄、詢問筆錄復印件、現場勘驗筆錄復印件、現場照片、貨物進出庫明細復印件、居民身份信息復印件等證據為憑。 本機關認為你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轉移危險廢物的,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并向危險廢物移出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移出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商經接受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批準轉移該危險廢物。未經批準的,不得轉移。”之規定。 你逾期未提出陳述申辯,視為已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你在法定期限內提出聽證申請,并在聽證會上提出2點意見:一是認為你和來拉機油的人都違法了,應當共同承擔處罰后果;二是本案未造成嚴重污染,廢機油也是賣給有資質的單位了,處罰額太高,希望減輕處罰。我局審查認為,你生產過程中產生危險廢物,按照“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你應當對其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危險廢物的轉移、處置負責,是本案的責任人,本案在適用法律和裁量基準過程中,已嚴格按照“從舊兼從輕”的原則執行,處罰額符合法律規定。因此,你的意見不能免除或者減輕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和第二款,參照《山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18年版)》,我局責令你改正違法行為,作出如下處罰:罰款人民幣壹拾肆萬元整。 限你自收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我局出具的“山東省非稅收入通用票據”將罰款繳至銀行。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依法加處罰款。 你如不服從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臨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臨沂市生態環境局臨沭縣分局 2021年3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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