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臨環(臨沭)罰字〔2021〕4號秦要洗 | ||||||||||||||||||||||||
| 2021-04-27 點擊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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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沂市生態環境局臨沭縣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臨環(臨沭)罰字〔2021〕4號 秦要洗: 公民身份證號碼:37**************30 住所地:山東省臨沭縣臨沭街道曹界前村 2021年2月5日,臨沂市生態環境局臨沭縣分局2名執法人員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在水庫最高水位線以下的岸坡堆放其他污染物。以上事實有:調查詢問筆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現場照片、錄像、證人證言及證人身份證復印件、關于臨沭縣凌山頭水庫飲用水源地糞污傾倒高程點的測量說明、居民身份證復印件等證據為憑。 你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條:“禁止在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和岸坡堆放、存貯固體廢棄物和其他污染物。”的規定。 你逾期未提出陳述申辯,視為已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你在法定期限內提出聽證申請,我局于2021年3月31日組織召開聽證會,會上你提出以下意見:1、對秦要洗調查詢問筆錄中所陳述的糞污的量不認可,對環保部門認定的量不認可,實際沒有這么多。2、本案2月8日已下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3月19日下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屬于二次處罰,無法律依據。3、第二次處罰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未再次調查取證,而是依據第一次處罰的證據進行處罰。4、處罰額度超過適當標準,現在是冬季,不是雨季,存放的糞未對水質造成危害,請求從輕處罰。審查認為,1、秦要洗調查詢問筆錄中陳述的量為清運的量,其中包括堆存的糞污和受污染的土壤,因此未作為當事人堆存糞污量的認定依據,而是用于證實你的行為已造成污染后果;環保部門對量的認定,是根據王洪偉、胡松彩、楊進英、秦要學等人的陳述和對秦要學運輸車輛的現場測量得出的。2、我局依法下達的《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和《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均不是行政處罰決定書,而是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一條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和依法享有的權利的程序性文書,是作出處罰決定前的必要程序,不符合“一事二罰”的情形。3、本案調查取證、下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和《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等程序均符合行政處罰程序要求。4、本案嚴格依據處罰裁量基準進行裁量,處罰額度符合規定。因此,你在聽證會上陳述的意見不能減輕或者消除你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和第二款,參照《山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三類第14項,我局責令你改正違法行為,作出如下處罰:罰款人民幣壹拾貳萬伍仟元整。 限你自收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我局出具的“山東省非稅收入通用票據”將罰款繳至銀行。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依法加處罰款。 你如不服從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臨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臨沂市生態環境局臨沭縣分局 2021年4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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