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臨環(臨沭)罰字〔2021〕10號臨沂興大鑄業有限公司 | ||||||||||||||||||||||||
| 2021-04-27 點擊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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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沂市生態環境局臨沭縣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臨環(臨沭)罰字〔2021〕10號 臨沂興大鑄業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1329MA3DDJPGT6P 法定代表人:王緒艷 地址:山東省臨沂市臨沭縣大興鎮開發區 2021年3月18日,臨沂市生態環境局臨沭縣分局2名執法人員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動機械。以上事實有:調查詢問筆錄、現場勘驗筆錄、現場照片、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批復復印件、檢測結果復印件、檢驗報告及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檢驗人員從業證書、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授權委托書、受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等證據為憑。 本機關認為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機動車船、非道路移動機械不得超過標準排放大氣污染物。”之規定。 你單位逾期未提出陳述申辯,視為已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責令你單位改正違法行為,作出如下處罰:罰款人民幣伍仟元整。 限你單位自收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我局出具的“山東省非稅收入通用票據”將罰款繳至銀行。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依法加處罰款。 你單位如不服從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臨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臨沂市生態環境局臨沭縣分局 2021年4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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