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臨環(臨沭)罰字〔2021〕6號 臨沭縣金順達包裝有限公司 | ||||||||||||||||||||||||
| 2021-06-01 點擊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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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沂市生態環境局臨沭縣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臨環(臨沭)罰字〔2021〕6號 臨沭縣金順達包裝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13297871516378 法定代表人:文艷 地址:山東省臨沂市臨沭縣經濟開發區金柳路與工貿路交匯南600米 2021年3月2日,臨沂市生態環境局臨沭縣分局2名執法人員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以上事實有:調查詢問筆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現場照片、山東省建設項目備案證明復印件、關于符合規劃的證明、價格評估報告書、營業執照復印件、投資人身份證復印件等證據為憑。 本機關認為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依法經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后未予批準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之規定。 你單位逾期未提出陳述申辯,視為已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參照《山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一類第1項的要求,我局責令你單位停止建設,作出如下處罰:罰款人民幣壹萬柒仟貳佰零陸元整。 限你單位自收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我局出具的“山東省非稅收入通用票據”將罰款繳至銀行。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依法加處罰款。 你單位如不服從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臨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臨沂市生態環境局臨沭縣分局 2021年5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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