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臨環(臨沭)罰字〔2021〕13號 臨沂金鳳祥食品有限公司 | ||||||||||||||||||||||||
| 2021-06-01 點擊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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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沂市生態環境局臨沭縣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臨環(臨沭)罰字〔2021〕13號 臨沂金鳳祥食品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13296601723184 法定代表人:吳書來 地址:臨沭縣鄭山駐地 2021年3月19日,臨沂市生態環境局臨沭縣分局2名執法人員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提交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以上事實有:調查詢問筆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現場照片、排污許可證及部分章節復印件、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等證據為憑。 本機關認為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的內容、頻次和時間要求,向審批部門提交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如實報告污染物排放行為、排放濃度、排放量等。”之規定。 你單位逾期未提出陳述申辯,視為已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 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項,參照《山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通用處罰裁量表的要求,我局責令你單位改正違法行為,作出如下處罰:罰款人民幣壹萬貳仟玖佰陸拾捌元整。 限你單位自收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我局出具的“山東省非稅收入通用票據”將罰款繳至銀行。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依法加處罰款。 你單位如不服從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臨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臨沂市生態環境局臨沭縣分局 2021年5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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