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臨環(臨沭)罰字〔2021〕14號山東正凡科技有限公司 | ||||||||||||||||||||||||
| 2021-06-01 點擊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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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沂市生態環境局臨沭縣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臨環(臨沭)罰字〔2021〕14號 山東正凡科技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1329MA3R4P3A81 法定代表人:張國霞 地址:山東省臨沂市臨沭縣經濟開發區興福街18號 2021年3月29日,臨沂市生態環境局臨沭縣分局2名執法人員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擅自開工建設。以上事實有: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現場照片、山東省建設項目備案證明、廠房租賃合同復印件、專項審計報告、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授權委托書、受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等證據為憑。 本機關認為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依法經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后未予批準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之規定。 你單位逾期未提出陳述申辯和聽證申請,視為已放棄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權利。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參照《山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一類第1項的要求,我局責令你單位停止建設,作出如下處罰:罰款人民幣叁拾陸萬貳仟貳佰伍拾元整。 限你單位自收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我局出具的“山東省非稅收入通用票據”將罰款繳至銀行。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依法加處罰款。 你單位如不服從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臨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臨沂市生態環境局臨沭縣分局 2021年5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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