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臨環(臨沭)罰字〔2021〕17號 臨沭縣康勝養殖場 | ||||||||||||||||||||||||
| 2021-06-01 點擊數: | ||||||||||||||||||||||||
|
||||||||||||||||||||||||
|
||||||||||||||||||||||||
|
臨沂市生態環境局臨沭縣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臨環(臨沭)罰字〔2021〕17號 臨沭縣康勝養殖場: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1329MA3M81LK6A 法定代表人:李國行 地址:山東省臨沂市臨沭縣大興鎮西港頭村 2021年4月8日,臨沂市生態環境局臨沭縣分局2名執法人員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從事畜禽規模養殖未及時收集、貯存、利用或者處置養殖過程中產生的畜禽糞污等固體廢物。以上事實有:調查詢問筆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現場照片、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戶口本常住人口登記卡復印件等證據為憑。 本機關認為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從事畜禽規模養殖應當及時收集、貯存、利用或者處置養殖過程中產生的畜禽糞污等固體廢物,避免造成環境污染。”之規定。 你單位逾期未提出陳述申辯和聽證申請,視為已放棄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權利。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條,參照《山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通用裁量表,我局責令你單位改正違法行為,作出如下處罰:罰款人民幣伍萬元整。 限你單位自收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我局出具的“山東省非稅收入通用票據”將罰款繳至銀行。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依法加處罰款。 你單位如不服從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臨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臨沂市生態環境局臨沭縣分局 2021年5月11日 |
||||||||||||||||||||||||
|
|
||||||||||||||||||||||||
| 【關閉窗口】 | ||||||||||||||||||||||||
智能問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