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臨環(臨沭)罰字〔2021〕18號臨沭縣樹森木業板材廠 | ||||||||||||||||||||||||
| 2021-06-01 點擊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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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沂市生態環境局臨沭縣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臨環(臨沭)罰字〔2021〕18號 臨沭縣樹森木業板材廠: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1329MA3D0A0607 法定代表人:李磊 地址:臨沭街道周莊佛光照明墻東 2021年4月8日,臨沂市生態環境局臨沭縣分局2名執法人員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活動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以上事實有:調查詢問筆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現場照片、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部分章節及批復復印件、土地租賃合同復印件、營業執照復印件、投資人身份證復印件等證據為憑。 本機關認為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之規定。 你單位逾期未提出陳述申辯和聽證申請,視為已放棄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權利。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參照《山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二類第16項的要求,我局責令你單位改正違法行為,作出如下處罰:罰款人民幣肆萬貳仟伍佰元整。 限你單位自收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我局出具的“山東省非稅收入通用票據”將罰款繳至銀行。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依法加處罰款。 你單位如不服從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臨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臨沂市生態環境局臨沭縣分局 2021年5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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