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臨環(臨沭)罰字〔2021〕30號 山東奧德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
| 2021-06-01 點擊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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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沂市生態環境局臨沭縣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臨環(臨沭)罰字〔2021〕30號 山東奧德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13297563677506 法定代表人:武廣偉 地址:山東省臨沂市臨沭縣興大西街 2021年4月21日,臨沂市生態環境局臨沭縣分局2名執法人員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未按照規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以上事實有:調查詢問筆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現場照片、環評文件批復復印件、竣工環保驗收批復復印件、租賃合同、《臨沭縣2016年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復印件、《臨沭縣打贏藍天保衛戰作戰方案暨2018-2020年大氣污染防治攻堅行動實施方案》復印件、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授權委托書、受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等證據為憑。 本機關認為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在禁燃區內,禁止銷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擴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已建成的,應當在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內改用天然氣、頁巖氣、液化石油氣、電或者其他清潔能源。”之規定。 你單位逾期未提出陳述申辯和聽證申請,視為已放棄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權利。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款,參照《山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二類第12項的要求,我局責令你單位停止違法行為,作出如下處罰:罰款人民幣壹拾叁萬貳仟伍佰元整,沒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 限你單位自收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我局出具的“山東省非稅收入通用票據”將罰款繳至銀行。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依法加處罰款。 你單位如不服從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臨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臨沂市生態環境局臨沭縣分局 2021年5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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