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臨環(臨沭)罰字〔2021〕34號臨沭縣乾門混凝土有限公司 | ||||||||||||||||||||||||
| 2021-06-01 點擊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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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沂市生態環境局臨沭縣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臨環(臨沭)罰字〔2021〕34號 臨沭縣乾門混凝土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1329MA3D5HX08P 法定代表人:門秀林 地址:山東省臨沂市臨沭縣石門鎮前門村 2021年4月23日,臨沂市生態環境局臨沭縣分局2名執法人員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未密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以上事實有:調查詢問筆錄、現場勘驗筆錄、現場照片、營業執照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等證據為憑。 本機關認為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貯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應當密閉;不能密閉的,應當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并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之規定。 你單位逾期未提出陳述申辯和申請聽證,視為已放棄陳述申辯和申請聽證的權利。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參照《山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二類第26項,我局責令你單位改正違法行為,作出如下處罰:罰款人民幣肆萬元整。 限你單位自收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我局出具的“山東省非稅收入通用票據”將罰款繳至銀行。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依法加處罰款。 你單位如不服從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臨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臨沂市生態環境局臨沭縣分局 2021年5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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