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臨環(臨沭)罰字〔2021〕21號臨沭新亮建材有限公司 | ||||||||||||||||||||||||
| 2021-07-09 點擊數: | ||||||||||||||||||||||||
|
||||||||||||||||||||||||
|
||||||||||||||||||||||||
|
臨沂市生態環境局臨沭縣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臨環(臨沭)罰字〔2021〕21號 臨沭新亮建材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1329MA3P9WX36W 法定代表人:白亮亮 地址:山東省臨沂市臨沭縣曹莊鎮工業園 2021年4月12日,臨沂市生態環境局臨沭縣分局2名執法人員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未按照規定對不經過排氣筒集中排放的大氣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以上事實有:調查詢問筆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現場照片、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批復復印件、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等證據為憑。 本機關認為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山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三十三條:“對不經過排氣筒集中排放的大氣污染物,排污單位應當采取密閉、封閉、集中收集、吸附、分解等處理措施,嚴格控制生產過程以及內部物料堆存、傳輸、裝卸等環節產生的粉塵和氣態污染物的排放。”之規定。 你單位逾期未提出陳述申辯和聽證申請,視為已放棄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權利。 依據《山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參照《山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專項處罰裁量表第二類第41項的要求,我局責令你單位改正違法行為,作出如下處罰:罰款人民幣玖萬伍仟元整。 限你單位自收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我局出具的“山東省非稅收入通用票據”將罰款繳至銀行。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依法加處罰款。 你單位如不服從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臨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臨沂市生態環境局臨沭縣分局 2021年7月9日 |
||||||||||||||||||||||||
|
|
||||||||||||||||||||||||
| 【關閉窗口】 | ||||||||||||||||||||||||
智能問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