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臨環(臨沭)罰字〔2021〕46號山東常林機械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 ||||||||||||||||||||||||
| 2021-07-07 點擊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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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沂市生態環境局臨沭縣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臨環(臨沭)罰字〔2021〕46號 山東常林機械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1300706067063M 法定代表人:解永生 地址:山東省臨沭縣常林西大街112號 2021年5月30日,臨沂市生態環境局臨沭縣分局2名執法人員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拒不接受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監督檢查。以上事實有:調查詢問筆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現場錄像、勞動合同復印件、臨沭縣公安局行政處罰決定書復印件、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授權委托書、受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等證據為憑。 本機關認為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條:“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環境執法機構和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權通過現場檢查監測、自動監測、遙感監測、遠紅外攝像等方式,對排放大氣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進行監督檢查。被檢查者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實施檢查的部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為被檢查者保守商業秘密。”之規定。 你單位逾期未提出陳述申辯和聽證申請,視為已放棄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權利。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條,參照《山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專項處罰裁量表第二類第1項的要求,我局責令你單位改正違法行為,作出如下處罰:罰款人民幣貳萬元整。 限你單位自收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我局出具的“山東省非稅收入通用票據”將罰款繳至銀行。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依法加處罰款。 你單位如不服從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臨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臨沂市生態環境局臨沭縣分局 2021年7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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