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臨環(臨沭)罰字〔2021〕45號臨沂陽光遠大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 | ||||||||||||||||||||||||
| 2021-07-25 點擊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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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沂市生態環境局臨沭縣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臨環(臨沭)罰字〔2021〕45號 臨沂陽光遠大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1329MA3MUK6B91 法定代表人:李旭 地址:山東省臨沂市臨沭縣羅屯村327國道北 2021年5月26日,臨沂市生態環境局臨沭縣分局2名執法人員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偽造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檢驗結果或者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以上事實有:調查詢問筆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現場照片、收費標準及收據復印件、企業規模情況說明、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復印件、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等證據為憑。 本機關認為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條:“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應當依法通過計量認證,使用經依法檢定合格的機動車排放檢驗設備,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的規范,對機動車進行排放檢驗,并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聯網,實現檢驗數據實時共享。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及其負責人對檢驗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之規定。 你單位逾期未提出陳述申辯,視為已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你單位在法定期限內提出聽證申請,聽證會上提出以下意見:一、認定事實錯誤,數據錯誤是由于工作人員失誤導致輸入錯誤,并非有意而為,不屬于偽造。多次輸入數據是操作人員的個人行為,并非公司有意偽造數據,且公司已對操作人員進行處罰、辭退。二、市生態環境局幫扶檢查,不應當處罰。三、已積極整改,5月19日市局現場幫扶要求整改,當事人已積極整改,并于5月24日提交整改報告,不應再進行處罰。四、檢測結果95%以上為合格,不能根據檢測總量認定違法檢測數量。我局審查認為,一、2021年5月9日你單位1號檢測線尾氣分析儀自檢過程共檢測標準氣體3次,有明顯的人工改動痕跡。二、環境違法行為實施存在,不受上級檢查性質的影響。三、你單位改正違法行為是在執法人員檢查之后,5月9日至19日期間已出具多份不符合規定的檢測報告。四、你單位1號檢測線尾氣分析儀自檢過程使用的標準氣體在系統內的錄入數值不符合實際數值,導致5月9日至19日期間的所有檢測結果數值均不準確,檢測報告上的檢測值均為虛假數據,無法判斷檢測結果是否合格。因此,你單位在聽證會上的陳述意見,不能減輕或者免除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參照《山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專項裁量表第二類第25項的要求,我局責令你單位改正違法行為,作出如下處罰:罰款人民幣叁拾萬元整,沒收違法所得伍仟叁佰柒拾元。 限你單位自收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我局出具的“山東省非稅收入通用票據”將罰款繳至銀行。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依法加處罰款。 你單位如不服從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臨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臨沂市生態環境局臨沭縣分局 2021年7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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