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臨環(臨沭)罰字〔2021〕70號王瑞真 | ||||||||||||||||||||||||
| 2021-11-01 點擊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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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沂市生態環境局臨沭縣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臨環(臨沭)罰字〔2021〕70號 王瑞真: 公民身份證號碼:37**************33 住所地:山東省臨沭縣蛟龍鎮段山子村 2021年8月23日,臨沂市生態環境局臨沭縣分局2名執法人員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向水體排放其他污染物。 以上事實有:調查詢問筆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現場照片、檢測報告、居民身份證復印件等證據為憑。 你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和其他污染物。”的規定。 我局于2021年10月15日以《臨沂市生態環境局臨沭縣分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臨環(臨沭)罰告字〔2021〕70號)告知你(單位)享有陳述申辯及聽證申請權,在法定期限內,你(單位)未進行陳述申辯,也未申請舉行聽證。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和第二款,參照《山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專項處罰裁量表第三類第14項,我局責令你改正違法行為,決定對你(單位)處以行政罰款人民幣42500元(大寫肆萬貳仟伍佰元)。 限你(單位)自收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我局出具的“山東省非稅收入通用票據”將罰款繳至銀行。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依法加處罰款。 你(單位)如不服從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臨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臨沂市生態環境局臨沭縣分局 2021年10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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