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臨環(臨沭)罰字〔2021〕79號臨沂久步木業有限公司 | ||||||||||||||||||||||||
| 2021-11-23 點擊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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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沂市生態環境局臨沭縣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臨環(臨沭)罰字〔2021〕79號 臨沂久步木業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1329MA3PXHBL3A 法定代表人:吳清葉 地址:山東省臨沂市臨沭縣曹莊鎮華橋村 2021年9月27日,臨沂市生態環境局臨沭縣分局2名執法人員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活動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 以上事實有:調查詢問筆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現場照片、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授權委托書、受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等證據為憑。 本機關認為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之規定。 我局于2021年11月1日以《臨沂市生態環境局臨沭縣分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臨環(臨沭)罰告字〔2021〕79號)告知你(單位)享有陳述申辯及聽證申請權,在法定期限內,你(單位)未進行陳述申辯,也未申請舉行聽證。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參照《山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專項處罰裁量表第二類第16項的要求,我局責令你單位改正違法行為,決定對你(單位)處以行政罰款人民幣117500元(大寫:壹拾壹萬柒仟伍佰元)。 限你(單位)自收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我局出具的“山東省非稅收入通用票據”將罰款繳至銀行。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依法加處罰款。 你(單位)如不服從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臨沂市生態環境局臨沭縣分局 2021年11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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