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臨環(臨沭)罰字〔2021〕84號孫金豪 | ||||||||||||||||||||||||
| 2022-01-17 點擊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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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沂市生態環境局臨沭縣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臨環(臨沭)罰字〔2021〕84號 孫金豪: 公民身份證號碼:37**************14 企業/單位名稱:臨沭縣恒達混凝土有限公司 企業/單位所在地址:山東省臨沂市臨沭縣鄭山街道陡溝村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1329664436659T 2021年4月14日,臨沂市生態環境局臨沭縣分局2名執法人員對你所在的臨沭縣恒達混凝土有限公司進行了調查,發現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建設項目投入生產。以上事實有:調查詢問筆錄、現場勘驗筆錄、現場照片、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授權委托書、受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等證據為憑。 你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敝幎ā?/p> 我局于2021年12月8日以《臨沂市生態環境局臨沭縣分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臨環(臨沭)罰告字〔2021〕84號)告知你(單位)享有陳述申辯及聽證申請權,在法定期限內,你(單位)未進行陳述申辯。你(單位)在法定期限內提出聽證申請,我局于2021年12月22日組織召開聽證會,你(單位)在聽證會上的陳述意見不能減輕或者免除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參照《山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專項處罰裁量表第一類第8項,我局責令你限期改正違法行為,決定對你(單位)處以行政罰款人民幣96875元(大寫:玖萬陸仟捌佰柒拾伍元)。 限你(單位)自收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我局出具的“山東省非稅收入通用票據”將罰款繳至銀行。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依法加處罰款。 你(單位)如不服從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臨沂市生態環境局臨沭縣分局 2022年1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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