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臨環(臨沭)罰字〔2022〕6號張奎學 | ||||||||||||||||||||||||
| 2022-05-24 點擊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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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沂市生態環境局臨沭縣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臨環(臨沭)罰字〔2022〕6號 張奎學: 公民身份證號碼:37**************31 企業/單位名稱:臨沭縣銘德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企業/單位所在地址:臨沂市臨沭縣興福路與金興路交叉路口西北側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1329MA94T7PJ9K 2022年4月7日,臨沂市生態環境局臨沭縣分局2名執法人員對你所在/經營的臨沭縣銘德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進行了調查,發現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未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 以上事實有:調查詢問筆錄、現場勘驗筆錄、現場照片、原土地使用證書復印件、不動產權證書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等證據為憑。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用途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變更前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的規定。 我局于2022年5月9日以《臨沂市生態環境局臨沭縣分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臨環(臨沭)罰告字〔2022〕6號)告知你(單位)享有陳述申辯及聽證申請權,在法定期限內,你(單位)未進行陳述申辯,也未申請舉行聽證。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參照《山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專項處罰裁量表第五類第17項,我局責令你限期改正違法行為,決定對你(單位)處以行政罰款人民幣15312元(大寫:壹萬伍仟叁佰壹拾貳元)。 限你(單位)自收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我局出具的“山東省非稅收入通用票據”將罰款繳至銀行。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依法加處罰款。 你(單位)如不服從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臨沂市生態環境局臨沭縣分局 2022年5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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