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臨環(臨沭)罰字〔2022〕20號臨沂日捷隔板有限公司 | ||||||||||||||||||||||||
| 2022-06-30 點擊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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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沂市生態環境局臨沭縣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臨環(臨沭)罰字〔2022〕20號 臨沂日捷隔板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13293129652660 法定代表人:劉剛 地址:山東省臨沂市臨沭縣青云工業區 2022年4月18日,臨沂市生態環境局臨沭縣分局2名執法人員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工業固體廢物,或者未采取相應防范措施,造成工業固體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其他環境污染。 以上事實有:調查詢問筆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現場照片、稱重單復印件、一般固廢委托處置合同書復印件、一般固體廢物轉移聯單復印件、一般固廢處置費發票復印件、監測報告及資質證書復印件(包括監測機構、人員和設備)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授權委托書、受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等證據為憑。 本機關認為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固體廢物。”之規定。 我局于2022年6月17日以《臨沂市生態環境局臨沭縣分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臨環(臨沭)罰告字〔2022〕20號)告知你(單位)享有陳述申辯及聽證申請權,在法定期限內,你(單位)未進行陳述申辯,也未申請舉行聽證。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第七項和第二款,參照《山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專項處罰裁量表第二類第41項的要求,我局責令你單位改正違法行為,決定對你(單位)處以行政罰款人民幣266666元(大寫貳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陸元)。 限你(單位)自收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我局出具的“山東省非稅收入通用票據”將罰款繳至銀行。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依法加處罰款。 你(單位)如不服從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臨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臨沂市生態環境局臨沭縣分局 2022年6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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