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臨環(臨沭)罰字〔2022〕25號臨沂金朗化工有限公司 | ||||||||||||||||||||||||
| 2022-11-02 點擊數: | ||||||||||||||||||||||||
|
||||||||||||||||||||||||
|
||||||||||||||||||||||||
|
臨沂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臨環(臨沭)罰字〔2022〕25號 臨沂金朗化工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1329MA3NYX0Q1M 地址:山東省臨沂市臨沭縣工業園區1號樓 法定代表人:李敦烈 我局于2022年8月12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惡臭氣體。 以上事實有:我局于2022年8月12日制作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提取的你(單位)現場照片、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授權委托書、受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我局于2022年8月18日制作的調查詢問筆錄,提取的你(單位)年產4000噸農藥中間體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批復復印件、員工工資表、經營報表;我局于2022年9月20日提取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復印件臨環(臨沭)罰字〔2022〕14號、臨環(臨沭)罰字〔2022〕16號等證據證明你單位違法事實。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產生惡臭氣體的,應當科學選址,設置合理的防護距離,并安裝凈化裝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惡臭氣體。”之規定。 我局于2022年10月13日以《臨沂市生態環境局臨沭縣分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臨環(臨沭)罰告字〔2022〕25號)告知你(單位)享有陳述申辯及聽證申請權,在法定期限內,你(單位)未進行陳述申辯,也未申請舉行聽證。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八項,參照《山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專項處罰裁量表“(三)大氣污染防治類”第32項的要求,我局責令你(單位)改正違法行為,決定對你(單位)處以如下行政處罰:罰款叁萬貳仟伍佰元。 限你(單位)自收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持我局出具的“山東省非稅收入通用票據”內繳至銀行。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臨沂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臨沂市生態環境局 2022年10月21日 |
||||||||||||||||||||||||
|
|
||||||||||||||||||||||||
| 【關閉窗口】 | ||||||||||||||||||||||||
智能問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