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臨環(臨沭)罰字〔2022〕28號臨沭縣潤堉養殖場 | ||||||||||||||||||||||||
| 2022-11-28 點擊數: | ||||||||||||||||||||||||
|
||||||||||||||||||||||||
|
||||||||||||||||||||||||
|
臨沂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臨環(臨沭)罰字〔2022〕28號 臨沭縣潤堉養殖場: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1329MA3CEYRP9W 地址:山東省臨沂市臨沭縣店頭鎮東沈馬村 負責人:劉鈉 我局于2022年8月31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擅自開工建設。 以上事實有:我局于2022年8月31日制作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調查詢問筆錄,提取的你(單位)現場照片、檢疫證明復印件、員工工資表、營業收入表、東沈馬分場營業執照復印件、投資人身份證復印件;我局于2022年9月15日提取的你(單位)價格評估報告書;我局于2022年10月31日制作的調查詢問筆錄,提取的你(單位)營業執照復印件等證據證明你單位違法事實。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由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報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之規定。 我局于2022年11月4日以《臨沂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臨環(臨沭)罰告字〔2022〕28號)告知你(單位)享有陳述申辯權,在法定期限內,你(單位)未進行陳述申辯。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參照《山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2年版)》專項處罰裁量表“(一)建設項目管理類”第1項的要求,我局責令你(單位)停止建設,決定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罰款壹萬柒仟貳佰陸拾捌元。 限你(單位)自收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持我局出具的“山東省非稅收入通用票據”內繳至銀行。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臨沂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臨沂市生態環境局 2022年11月14日 |
||||||||||||||||||||||||
|
|
||||||||||||||||||||||||
| 【關閉窗口】 | ||||||||||||||||||||||||
智能問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