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臨環(臨沭)罰字〔2022〕44號山東大秋生態肥業有限公司 | ||||||||||||||||||||||||
| 2023-02-24 點擊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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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沂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臨環(臨沭)罰字〔2022〕44號 山東大秋生態肥業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1329MA3CD5UF1T 地址:山東省臨沂市臨沭縣大興鎮工業園區 法定代表人:葛付忠 我局于2022年12月5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未按照規定對不經排氣筒集中排放的大氣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 以上事實有:我局于2022年12月5日制作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提取的你(單位)現場照片、授權委托書;我局于2022年12月6日制作的調查詢問筆錄,提取的你(單位)員工花名冊、利潤及利潤分配表復印件、環評批復復印件、竣工環保驗收批復復印件、營業執照復印件、投資人身份證復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我局于2023年1月9日制作復查報告,提取的你(單位)整改后照片等證據證明你單位違法事實。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山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三十三條:“對不經過排氣筒集中排放的大氣污染物,排污單位應當采取密閉、封閉、集中收集、吸附、分解等處理措施,嚴格控制生產過程以及內部物料堆存、傳輸、裝卸等環節產生的粉塵和氣態污染物的排放。”之規定。 我局于2023年1月12日以《臨沂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臨環(臨沭)罰告字〔2022〕44號)告知你(單位)享有陳述申辯及聽證申請權,在法定期限內,你(單位)未進行陳述申辯,也未申請舉行聽證。 依據《山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參照《山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專項處罰裁量表“(三)大氣污染防治類”第39項的要求,我局責令你(單位)改正違法行為,決定對你(單位)處以如下行政處罰:罰款(大寫)貳萬伍仟陸佰貳拾伍元。 限你(單位)自收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持我局出具的“山東省非稅收入通用票據”將罰款繳至銀行。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臨沂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臨沂市生態環境局 2023年2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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