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臨環(臨沭)罰字〔2022〕41號臨沭虹源食品有限公司 | ||||||||||||||||||||||||
| 2022-12-08 點擊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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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沂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臨環(臨沭)罰字〔2022〕41號 臨沭虹源食品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1329050901325W 地址:臨沭縣玉山鎮駐地南 法定代表人:何雨虹 我局于2022年10月22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水污染物。 以上事實有:我局于2022年10月22日制作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提取的你(單位)現場照片、授權委托書;臨沂和邦環境檢測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4日出具的《檢測報告》(HBBG2022102203)及檢測資質證明材料;我局于2022年10月28日制作的調查詢問筆錄、《檢測報告》送達回證,提取的你(單位)廢水排放口在線監測“流量”數據打印件及有效性證明材料(在線監測設備運維記錄、比對報告)、環評批復復印件及企業名稱變更證明材料、廢水排放去向說明、員工花名冊及工資表、利潤表及利潤分配表、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臨沂和邦環境檢測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日出具的《檢測報告》(HBBG2022110103);我局于2022年11月2日制作的復查報告等證據證明你單位違法事實。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之規定。 我局于2022年11月24日以《臨沂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臨環(臨沭)罰告字〔2022〕41號)告知你(單位)享有陳述申辯及聽證申請權,在法定期限內,你(單位)未進行陳述申辯,也未申請舉行聽證。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二項,參照《山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專項處罰裁量表“(四)水污染防治類”第5項的要求,我局責令你(單位)改正違法行為,決定對你(單位)處以如下行政處罰:罰款(大寫)壹拾玖萬壹仟捌佰柒拾伍元。 限你(單位)自收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持我局出具的“山東省非稅收入通用票據”內繳至銀行。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臨沂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臨沂市生態環境局 2022年12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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