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臨環(臨沭)罰字〔2023〕1號 臨沂明亮金屬材料有限公司 | ||||||||||||||||||||||||
| 2023-03-31 點擊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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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沂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臨環(臨沭)罰字〔2023〕1號 臨沂明亮金屬材料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1329MA3EXE2F9P 地址:山東省臨沂市臨沭縣常林西大街77號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劉景泉 我局于2023年1月4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公開或者不如實公開污染物排放信息。 以上事實有:我局于2023年1月4日制作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提取的你(單位)現場照片、授權委托書;我局于2023年1月5日制作的調查詢問筆錄;我局于2023年1月6日提取的你(單位)排污許可證部分章節復印件、檢測報告復印件、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季報)打印件、環評批復復印件、竣工環保驗收意見復印件、關于企業規模情況的說明、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等證據證明你單位違法事實。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如實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公開污染物排放信息。污染物排放信息應當包括污染物排放種類、排放濃度和排放量,以及污染防治設施的建設運行情況、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自行監測數據等;其中,水污染物排入市政排水管網的,還應當包括污水接入市政排水管網位置、排放方式等信息?!敝幎?。 我局于2023年3月14日以《臨沂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臨環(臨沭)罰告字〔2023〕1號)告知你(單位)享有陳述申辯及聽證申請權,在法定期限內,你(單位)未進行陳述申辯,也未申請舉行聽證。 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七)項,參照《山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專項處罰裁量表“(二)排污許可管理類”第12項的要求,我局責令你(單位)改正違法行為,決定對你(單位)處以如下行政處罰:罰款(大寫)叁萬伍仟元。 限你(單位)自收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我局出具的“山東省非稅收入通用票據”將罰款繳至銀行。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臨沂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臨沂市生態環境局 2023年3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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