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臨環(臨沭)罰字〔2022〕49號 山東金源管業有限公司 | ||||||||||||||||||||||||
| 2023-03-31 點擊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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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沂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臨環(臨沭)罰字〔2022〕49號 山東金源管業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1329661995738W 地址:臨沭縣曹莊鎮大哨村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沈金濤 我局于2022年12月28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水污染物。 以上事實有:我局于2022年12月28日制作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提取的你(單位)現場照片、授權委托書;臨沂和邦環境檢測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30日出具的《檢測報告》(HBBG2022122801)及檢測資質證明材料;我局于2023年1月9日制作的《檢測報告》送達回證;我局于2023年1月10日制作的調查詢問筆錄,提取的你(單位)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我局于2023年1月11日提取的你(單位)整改后現場照片;臨沭縣統計局2023年2月23日出具的證明復印件(證實你單位企業規模為中型企業);臨環(臨沭)罰字〔2021〕60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臨環(臨沭)不罰字〔2022〕34號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等證據證明你單位違法事實。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之規定。 我局于2023年3月10日以《臨沂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臨環(臨沭)罰告字〔2022〕49號)告知你(單位)享有陳述申辯及聽證申請權,在法定期限內,你(單位)未進行陳述申辯,也未申請舉行聽證。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二)項,參照《山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專項處罰裁量表“(四)水污染防治類”第5項的要求,我局責令你(單位)改正違法行為,決定對你(單位)處以如下行政處罰:罰款(大寫)壹拾柒萬伍仟元。 限你(單位)自收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我局出具的“山東省非稅收入通用票據”繳至銀行。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臨沂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臨沂市生態環境局 2023年3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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