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臨環(臨沭)罰字〔2023〕8號山東盛合食品有限公司 | ||||||||||||||||||||||||
| 2023-05-23 點擊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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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沂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臨環(臨沭)罰字〔2023〕8號 山東盛合食品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13295543919394 地址:臨沭經濟開發區青石路以西工貿路以北交匯處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葛排遠 我局于2023年3月16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工業固體廢物,或者未采取相應防范措施,造成工業固體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其他環境污染。 以上事實有:我局于2023年3月16日制作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提取的你(單位)現場照片、授權委托書;我局于2023年3月22日制作的調查詢問筆錄,提取的你(單位)排污許可證部分章節復印件、工業產銷總值及主要產品產量統計表復印件、職工花名冊、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中節能(臨沂)環保能源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8日出具的《關于接收并無害化處理屠宰廢棄物的說明》(證明處置費用為1218元)等證據證明你(單位)違法事實。 本機關認為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固體廢物。”之規定。 我局于2023年5月11日以《臨沂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臨環(臨沭)罰告字〔2023〕8號)告知你(單位)享有陳述申辯及聽證申請權,在法定期限內,你(單位)未進行陳述申辯,也未申請舉行聽證。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第(七)項和第二款,參照《山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專用處罰裁量表“(五)固體廢物污染防治類”第7項的要求,我局責令你(單位)改正違法行為,決定對你(單位)處以如下行政處罰:罰款(大寫)壹拾壹萬貳仟伍佰元整。 限你(單位)自收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我局出具的“山東省非稅收入通用票據”繳至銀行。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臨沂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臨沂市生態環境局 2023年5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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