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臨環(臨沭)罰字〔2023〕18號臨沂森湖彩化科技有限公司 | ||||||||||||||||||||||||
| 2023-05-23 點擊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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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沂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臨環(臨沭)罰字〔2023〕18號 臨沂森湖彩化科技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1329310416933J 地址:山東省臨沂市臨沭縣經濟開發區青石路與興大西街交匯處東南350米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徐曉敏 我局于2023年4月6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惡臭氣體。 以上事實有:我局于2023年4月6日制作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提取的你(單位)現場照片、授權委托書;我局于2023年4月7日制作的調查詢問筆錄,提取的你(單位)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報告公示網頁打印件、職工個人所得稅申報表復印件、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復印件、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臨沭縣統計局于2023年4月18日出具的關于企業規模情況的證明復印件等證據證明你(單位)違法事實。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產生惡臭氣體的,應當科學選址,設置合理的防護距離,并安裝凈化裝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惡臭氣體。”之規定。 我局于2023年5月8日以《臨沂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臨環(臨沭)罰告字〔2023〕18號)告知你(單位)享有陳述申辯及聽證申請權,在法定期限內,你(單位)未進行陳述申辯,也未申請舉行聽證。 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七)項,參照《山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專項處罰裁量表“(三)大氣污染防治類”第32項的要求,我局責令你(單位)改正違法行為,決定對你(單位)處以如下行政處罰:罰款(大寫)貳萬陸仟捌佰柒拾伍元。 限你(單位)自收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我局出具的“山東省非稅收入通用票據”將罰款繳至銀行。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臨沂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臨沂市生態環境局 2023年5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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