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臨環(臨沭)罰字〔2023〕21-2號楊翠康 | ||||||||||||||||||||||||
| 2023-05-23 點擊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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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沂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臨環(臨沭)罰字〔2023〕21-2號 楊翠康: 公民身份號碼:37**************36 住址:山東省臨沭縣玉山鎮東月莊 我局于2023年4月12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 以上事實有:我局于2023年4月12日制作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提取的你(單位)現場照片、排污許可證部分章節復印件、環評批復復印件、變更環評文件建設單位名稱的申請及復函復印件、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批復復印件、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授權委托書、受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我局于2023年4月18日制作的調查詢問筆錄;我局于2023年4月19日提取的你(單位)環保設備安裝合同復印件、關于企業規模情況的說明、2023年3月份工資表復印件等證據證明你(單位)違法事實。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五條:“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之規定。 我局于2023年5月10日以《臨沂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臨環(臨沭)罰告字〔2023〕21-2號)告知你(單位)享有陳述申辯及聽證申請權,在法定期限內,你(單位)未進行陳述申辯,也未申請舉行聽證。 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七)項,參照《山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專項處罰裁量表“(一)建設項目管理類”第8項的要求,我局責令你(單位)限期改正違法行為,決定對你(單位)處以如下行政處罰:罰款(大寫)陸萬陸仟捌佰柒拾伍元。 限你(單位)自收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我局出具的“山東省非稅收入通用票據”將罰款繳至銀行。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臨沂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臨沂市生態環境局 2023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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