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臨環(臨沭)罰字〔2023〕22號臨沭縣圣地亞化肥助劑有限公司 | ||||||||||||||||||||||||
| 2023-06-25 點擊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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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沂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臨環(臨沭)罰字〔2023〕22號 臨沭縣圣地亞化肥助劑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132966673238X2 地址:山東省臨沂市臨沭縣臨沭經濟開發區興大西街北側牛腿溝西側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周鰲 我局于2023年4月23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 以上事實有:我局于2023年4月23日制作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提取的你(單位)現場照片、授權委托書;我局于2023年4月24日制作的調查詢問筆錄,提取的你(單位)員工花名冊、資產負債表復印件、利潤表復印件、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等證據證明你(單位)的違法事實。 本機關認為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之規定。 我局于2023年6月14日以《臨沂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臨環(臨沭)罰告字〔2023〕22號)告知你(單位)享有陳述申辯及聽證申請權,在法定期限內,你(單位)未進行陳述申辯,也未申請舉行聽證。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參照《山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專用處罰裁量表“(三)大氣污染防治類”第15項的要求,我局責令你(單位)改正違法行為,決定對你(單位)處以如下行政處罰:罰款(大寫)肆萬貳仟伍佰元整。 限你(單位)自收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我局出具的“山東省非稅收入通用票據”繳至銀行。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臨沂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臨沂市生態環境局 2023年6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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