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臨環(臨沭)罰字〔2023〕30號臨沂市凱祥硅粉有限公司 | ||||||||||||||||||||||||
| 2023-06-25 點擊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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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沂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臨環(臨沭)罰字〔2023〕30號 臨沂市凱祥硅粉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13292671031213 地址:臨沭縣經濟開發區工貿路北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龔美行 我局于2023年5月6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貯存工業固體廢物未采取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防護措施。 以上事實有:我局于2023年5月6日制作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調查詢問筆錄,提取的你(單位)現場照片、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授權委托書、受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山東臨沭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于2023年5月11日出具的符合環境功能規劃的證明等證據證明你(單位)的違法事實。 本機關認為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根據經濟、技術條件對工業固體廢物加以利用;對暫時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應當按照國務院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的規定建設貯存設施、場所,安全分類存放,或者采取無害化處置措施。貯存工業固體廢物應當采取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防護措施?!敝幎ā?/p> 我局于2023年6月12日以《臨沂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臨環(臨沭)罰告字〔2023〕30號)告知你(單位)享有陳述申辯及聽證申請權,在法定期限內,你(單位)未進行陳述申辯,也未申請舉行聽證。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第十項和第二款,參照《山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專用處罰裁量表“(五)固體廢物污染防治類”第10項的要求,我局責令你(單位)改正違法行為,決定對你(單位)處以如下行政處罰:罰款(大寫)壹拾萬元整。 限你(單位)自收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我局出具的“山東省非稅收入通用票據”繳至銀行。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臨沂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臨沂市生態環境局 2023年6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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