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臨環(臨沭)罰字〔2023〕36號臨沭縣沭東加油站 | ||||||||||||||||||||||||
| 2023-07-11 點擊數: | ||||||||||||||||||||||||
|
||||||||||||||||||||||||
|
||||||||||||||||||||||||
|
臨沂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臨環(臨沭)罰字〔2023〕36號 臨沭縣沭東加油站: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1329L00113710D 地址:臨沭縣沭新路東首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黃榮標 我局于2023年5月5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儲油儲氣庫、加油加氣站和油罐車、氣罐車等,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并正常使用油氣回收裝置。 以上事實有:我局于2023年5月5日制作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提取的你(單位)現場照片、營業執照復印件、投資人身份證復印件、負責人身份證明書、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山東元通監測有限公司出具的監測報告(元通(監)字2023年第B1436號)及附件;我局于2023年5月8日制作的監測報告送達回證,提取的送達照片;我局于2023年5月10日制作的調查詢問筆錄,提取的你(單位)員工花名冊、安全生產晨會記錄等證據證明你(單位)違法事實。 本機關認為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儲油儲氣庫、加油加氣站、原油成品油碼頭、原油成品油運輸船舶和油罐車、氣罐車等,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油氣回收裝置并保持正常使用。”之規定。 我局于2023年6月30日以《臨沂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臨環(臨沭)罰告字〔2023〕36號)告知你(單位)享有陳述申辯及聽證申請權,在法定期限內,你(單位)未進行陳述申辯,也未申請舉行聽證。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四項,參照《山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專用處罰裁量表“(三)大氣污染防治類”第18項的要求,我局責令你(單位)改正違法行為,決定對你(單位)處以如下行政處罰:罰款(大寫)貳萬元整。 限你(單位)自收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我局出具的“山東省非稅收入通用票據”繳至銀行。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臨沂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臨沂市生態環境局 2023年7月11日 |
||||||||||||||||||||||||
|
|
||||||||||||||||||||||||
| 【關閉窗口】 | ||||||||||||||||||||||||
智能問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