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臨環(臨沭)罰字〔2023〕33號-臨沂明亮金屬材料有限公司 | ||||||||||||||||||||||||
| 2023-08-04 點擊數: | ||||||||||||||||||||||||
|
||||||||||||||||||||||||
|
||||||||||||||||||||||||
|
臨沂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臨環(臨沭)罰字〔2023〕33號 臨沂明亮金屬材料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1329MA3EXE2F9P 地址:臨沭縣常林西大街77號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劉景泉 2023年5月6日,臨沂市生態環境局2名執法人員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動機械。 以上事實有:我局于2023年5月6日制作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提取的你(單位)現場照片、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授權委托書、受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國評檢測(山東)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6日出具的檢測報告(FDL202305060065)及檢測資質復印件;我局于2023年6月17日制作的調查詢問筆錄、檢測報告送達回證等證據證明你單位違法事實。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機動車船、非道路移動機械不得超過標準排放大氣污染物?!钡囊幎?。 我局于2023年7月25日以《臨沂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臨環(臨沭)罰告字〔2023〕33號)告知你(單位)享有陳述申辯權,在法定期限內,你(單位)未進行陳述申辯。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責令你(單位)改正違法行為,決定對你(單位)處以行政罰款人民幣伍仟元。 限你(單位)自收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我局出具的“山東省非稅收入通用票據”將罰款繳至銀行。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臨沂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臨沂市生態環境局 2023年8月2日 |
||||||||||||||||||||||||
|
|
||||||||||||||||||||||||
| 【關閉窗口】 | ||||||||||||||||||||||||
智能問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