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臨環(臨沭)罰字〔2023〕79號-山東世通塑業有限公司 | ||||||||||||||||||||||||
| 2023-11-06 點擊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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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沂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臨環(臨沭)罰字〔2023〕79號 山東世通塑業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1329MA94WHLB1A 地址:臨沭縣鄭山街道辦事處興業街與金水路交匯處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何建軍 2023年9月14日,臨沂市生態環境局2名執法人員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按照規定使用污染防治設施。 以上事實有:我局于2023年9月14日制作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提取的你(單位)現場照片、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授權委托書、受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批復復印件、廠房及設備租賃合同、企業規模證明材料、整改報告;我局于2023年9月25日制作的調查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你(單位)違法事實。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的規定。 我局于2023年10月19日以《臨沂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臨環(臨沭)罰告字〔2023〕79號)告知你(單位)享有陳述申辯權,在法定期限內,你(單位)未進行陳述申辯。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我局責令你(單位)改正違法行為,決定對你(單位)處以行政罰款人民幣貳萬玖仟元。 限你(單位)自收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我局出具的“山東省非稅收入通用票據”將罰款繳至銀行。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臨沂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臨沂市生態環境局 2023年11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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