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臨環(臨沭)罰字〔2023〕095號-臨沭縣英盛機械有限公司 | ||||||||||||||||||||||||
| 2024-02-19 點擊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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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沂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臨環(臨沭)罰字〔2023〕095號 臨沭縣英盛機械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1329768746184M 地址:臨沭縣石門鎮前莊駐地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王鶴霖 我局于2023年12月31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特殊時段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 以上事實有:我局于2023年12月31日制作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提取的你(單位)現場照片、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授權委托書、受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批復復印件、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意見復印件、員工工資表、排污許可證副本(第一冊)復印件、排污許可證副本(第二冊)復印件、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操作方案;我局于2023年12月31日制作的調查詢問筆錄、《關于發布臨沭縣重污染天氣橙色預警啟動Ⅱ級應急響應的通知》、《關于解除臨沂市重污染天氣橙色預警終止Ⅱ級應急響應的通知》等證據證明你單位違法事實。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七條:“排污許可證是對排污單位進行生態環境監管的主要依據。排污單位應當遵守排污許可證規定,按照生態環境管理要求運行和維護污染防治設施,建立環境管理制度,嚴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規定。 我局于2024年1月30日以《臨沂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臨環(臨沭)罰告字〔2023〕095號)告知你(單位)享有陳述申辯、要求聽證權,在法定期限內,你(單位)未進行陳述申辯,未要求舉行聽證。 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項,參照《山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專用處罰裁量表“(二)排污許可管理類”第5項的要求,我局責令你(單位)改正違法行為,決定對你(單位)處以行政罰款人民幣伍萬叁仟柒佰伍拾元。 限你(單位)自收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我局出具的“山東省非稅收入通用票據”將罰款繳至銀行。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臨沂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臨沂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2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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